台灣大宇敗訴“盛大富翁”未侵權
來源: 佚名 2010/12/29 14:11:47 瀏覽量:481
所以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屬於敘述辦事所對應遊戲品種的正當使用,大宇公司並不能克製他人對這種含義的正當使用。不過,要是他人正當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說明遊戲的對戰目的、規則、特點和內容時,則不應被認定為是牌號侵權行為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大宇公司在我國大陸申請注冊牌號“大富翁”,享有牌號專用權。
風靡了數十年的經典桌遊到PC版、網絡版、手機版遊戲,“大富翁”這款遊戲經久不衰,也由此引發了台灣大宇公司與上海盛大網絡公司之間關於“盛大富翁”牌號使用權的激烈爭執。“大富翁”作為一種在計算機上“按骰子點數走棋的模擬現實經商之道的遊戲”已經廣為人知,對於相關民眾而言“大富翁”與這種商業冒險類遊戲已創建起緊密的對應關係。
所以,“大富翁”文字雖然被大宇公司注冊為“提供在線遊戲”辦事的牌號,不過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業冒險類遊戲的含義盛大富翁。加之相關民眾一樣平常不會將盛大公司的“大富翁”遊戲誤認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遊戲,也不會將兩者的辦事來源相混淆。
記者12月27日從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標識和《盛大富翁》遊戲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冊牌號專用權。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而該判決也立即見效。
早在2005年3月,注冊於台灣的大宇公司在大陸注冊了“大富翁”文字牌號,獲得了國家牌號局牌號注冊證。大宇公司的牌號是三個繁體的“大富翁”文字,在大宇公司以往開辟的單機版遊戲上“大富翁”文字已經被使用,但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過“大富翁”網絡遊戲,也未舉行過以“大富翁”為牌號的網絡運營。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盛大公司關聯企業盛趣信息技能(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盛趣公司”)研發的網絡遊戲軟件獲得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名稱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權盛大公司運營該款遊戲。
2005年7月18日、2005年8月12日,大宇公司授權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澱區公證處分別對盛大公司的兩個網站出現“盛大富翁”圖形、文字標識及盛大公司對《盛大富翁》遊戲舉行推介、在線指導時使用《盛大富翁》遊戲名稱的頁麵舉行了證據保全。
2006年3月16日,大宇公司又委托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詹孟龍事件所對盛大公司的另一網站中出現“盛大富翁”標識和《盛大富翁》遊戲名稱使用情況舉行網頁目擊公證。隨後,大宇公司訴諸法院,需求判令盛大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其他損失4.48萬元盛大富翁。一審法院審理後對大宇公司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不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