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少人都比較反感物業,認為物業做的很多都不為自己業主著想,所以我們可以在入住的時候,查看一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果物業沒有做好,可以拿著合同找他們,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載看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組織名稱:
代表人:
地址;
聯係電話: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聯係電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玫的基礎上,甲方將 (牧業名稱)委托乙方實和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市 區 路(街道) 號四至:
占地麵積: 平方米
建築麵積: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麵、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庭院 。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汙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調、供暖鍋爐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 、 、 。
第六條 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持車棚、停車場、 、 、 、 。
第七條 公共綠地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所 、 、 。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 、 、 。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 、 、 _。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 物業管理費:
2. 保潔費:
3. 保安費:
4. 房屋設備運行費:
5. 維修養護費: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須接受委托並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 對業主牧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製止、 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其他委托事項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 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 製定《業主公約》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 審定乙方製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4、 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5、 審議乙方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築麵積管理用房(產權仍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無償使用;
(2) 按建築麵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於 。
7. 負責歸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提供;
8. 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牧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 方式償付;
9. 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
(2)
10. 協助乙方做好牧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製定牧業管理方安;
2.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 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 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 負責編製房屋、附屬建築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 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6.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麵告知物業的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麵告知有關限製條件,並負責監督;
7. 每 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維修養護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8. 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後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9.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要求標準
第二十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管理目標,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管理滿意率達到 %
1. 房屋外觀:
2. 設備運行:
3. 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4. 公共環境:
5. 綠化:
6. 交通秩序:
7. 保安:
8. 急修:
小修: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 管理費由乙方按建築麵積每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戶 元向業主收取;
2. 保潔費由乙方按建築麵積每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戶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3. 保安費由乙方按建築麵積生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戶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4. 高層住宅電梯、水泵、 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收取;
5. 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 調整;
6. 對業務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務費按居住收費標準的 倍收取。
第二十三條 車位和使用管理費用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 露天車位:
2、 車庫車位: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第二十五條 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取標準約定如下:
1.
2.
第二十六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區建築麵積比例共同承擔,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業主收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第 款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乙方應給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終止保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 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麵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製條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 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因房屋建造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 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事同期滿 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麵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附:業主公約
為加強 (以下簡稱"本物業")和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製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 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 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四、 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直轄市解決。
六、 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製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製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來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物業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製止其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貪汙處理。
八、 業主發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 凡房屋建築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 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僉租賃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 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 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麵、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 損壞、排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 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 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 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塗畫園林建築小品;
(8) 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 影響市容光煥發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 隨意停放車輛;
(11) 聚從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 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 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共他行為。
十二、 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複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 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 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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